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3-09-11 【打印】 【关闭】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作者: 来源: 编辑: 黄曦
0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蓝山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技术支持电话:0746-2226567    邮箱:lsjjxxz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