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蓝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23 【打印】 【关闭】 【收藏】

 

 

 

 

 

 

 

蓝政办发〔20174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3


蓝山县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监测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安全保障 

6.3 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奖惩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事件,有效控制非法集资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保障全县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永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函〔2014〕9号)、《蓝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非法集资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属地管理、快速应对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事发地要结合实际,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3)依法处置、确保稳定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有关部门应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同时,稳妥处置非法集资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依规处置到位,确保社会稳定。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蓝山县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委宣传部、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新闻办、县财政局、县综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人为成员。

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非法集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和终止县级应急响应;研究决定非法集资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协调调度非法集资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开展非法集资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根据非法集资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决定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指导非法集资公共事件善后工作;负责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2.2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领导小组汇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召集紧急会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负责对突发事件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负责档案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的宣传要求对非法集资事件宣传的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对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非法集资事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县维稳办:负责收集非法集资事件的情报信息,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开展排查化解工作,积极配合处置有关群体性事件。

县信访局:负责非法集资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做好信访群众的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县法院: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及因非法集资事件引发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事件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县检察院: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及因非法集资事件引发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事件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县公安局:对非法集资案件及因非法集资事件引发案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报县打非办;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县人民银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支付交易依法进行监测;配合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司法等部门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县委组织部: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且由于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县纪委:负责督促各部门配合处理突发事件,对拒不配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信息的查询工作;依法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查处直至取缔。

县政府法制办:对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政策、规章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新闻办:做好非法集资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县财政局: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综治办:负责做好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考评的具体工作。

其他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处置管辖系统内的突发事件等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监测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3.1.1.高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并做好登记工作。

3.1.2.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1.3.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和定期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3.1.4.认真处理上级机关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3.2监测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开展信息监测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其主(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做出研判,并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此外,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非法集资事件(Ⅳ级)、较大非法集资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Ⅰ级)四级。当非法集资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度处置。

4.1.1 一般非法集资事件(Ⅳ级):非法集资事件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下;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下。

4.1.2 较大非法集资事件(Ⅲ级):非法集资事件涉及多个市州;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可能影响市州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4.1.3 重大非法集资事件(Ⅱ级):非法集资事件参与人数在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涉及金额在2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可能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4.1.4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Ⅰ级):非法集资事件涉及多个省(区、市);参与人数在50万人以上;涉及金额在200亿元以上;可能严重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 
    对一般非法集资事件,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提请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上级非法集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启动上级应急处置预案,上级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本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启动。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级非法集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4.3.1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4.3.2 报告程序
 

非法集资事件发生后,县各有关单位应在2个小时内向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县政府,提请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

4.4 应急处置 

4.4.1 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应急预案的建议,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必要联系,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

6.2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3队伍保障。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7.2责任奖惩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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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雷衍庆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雷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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